古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防范和及时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竞争择优,在满足设计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节省资金的原则。
(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
三、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类、一般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类、办公消耗用品类、网络设备、教学设备、专用设备、城市公共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包括:轿车、商务车、载客车、载货车、工程车、工具车、卡车、警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它专用车)等。
2、工程:包括建筑物新建、改建、维修、装潢,市政、环保、绿化、水利、交通运输及其他工程。
3、服务:包括车辆保险、燃油、维修,印刷出版、社会中介服务等。
(二)限额标准
1、货物类
货物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2、服务类
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3、工程类
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单位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不足50万元但可以实行公开招标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采购限额是以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额为计算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分解采购项目、增加批次等手段逃避政府采购。
四、组织形式及采购执行方式
(一)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为分散采购;协议采购是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对价格透明,变化幅度小的货物或服务,以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并以协议的方式固定。
(二)政府采购执行方式
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执行方式。
五、组织职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全市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和长期计划,拟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资金限额标准;管理、监督和检查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监督各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执行,建立和管理“古交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负责进入古交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完善和加强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制度,统一管理、核算;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政府采购的培训,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受非集中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组织建立“古交市政府采购网”和“古交市政府采购市场信息资料库”,保证各项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的顺利进行;通过联合招标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实现高效、快捷、便利、节约的宗旨;负责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公告和各类政府采购信息,负责各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结果的公示,增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贯彻我市各项采购运行规程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程序、招投标规则等管理制度,认真规范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管理和运行行为,确实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受理由其组织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事宜。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
六、采购程序
(一)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内容,编制本年度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每年7月份各采购单位可对年度采购计划进行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二)市财政局接到采购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各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批复各采购单位。同时确定组织形式和执行方式。
(三)各采购单位要将市财政局审核后的集中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计划若有变更要及时将变更后的情况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进度安排执行采购任务。
(四)确定为集中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后,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采购招标文件定稿后,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在古交市政府采购网及太原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和招标资料。
3、采购公告发布后,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通知投标供应商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并组织召开采购招投标会议。
4、在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下实施现场开标,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定,现场定标。
5、由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对投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中标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古交市政府采购网及太原市政府采购网公布招标结果。
(五)、确定为分散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对纳入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有关政府采购事宜。并在执行完毕后,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资料。
2、分散采购的招投标方式可参照上款程序执行。
(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
1、供应商的确定: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财务状况。市采购中心要按照物美价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3-5家定点供应商,并以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如供应商存在信誉度低,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差等情况,取消其供货资格。
2、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必须是纳入年度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批复给各采购单位的。
3、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与定点供应商联系提供所采购物品价格,并在古交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采购单位可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七、项目验收
(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原则上由各采购单位负责,项目验收由各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履约阶段如发现质量不合格,设备设施不配套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反映,及时协调解决。
八、资金核算
(一)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后,应及时将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文本、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采购中标报告、采购验收报告、直接支付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接到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采购机构报送的采购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对报送的采购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直接支付。如高于协议供货价格,市财政局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四)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完毕后,市财政局要及时对政府采购专户资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为采购单位开具《古交市政府采购物资划拨通知》,明确采购单位、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实付金额等项目,由采购单位附原始票据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九、采购监督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从事采购中的具体商务活动。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各采购单位不得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三)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供应商以及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将按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古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