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政府关于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重点工作项目等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筹集、征收和管理使用林业建设基金和各项林业基金。
(3)组织、指导全市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
(4)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调处林权争议;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护林防火工作;协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基层林业工作。
(6)承担全市宜林地区植树造林、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能与全市绿化资金的征收。
(7)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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