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御党和国家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卫生工作和卫生改革的总体规划,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协调、检查。
(二)研究拟定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制订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标准,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管理。
(三)研究拟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防治和保健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指导传染病、地方病和其它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五)研究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全市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按管理权限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收费项目;依法监督管理血站、采供血站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组织临床医学研究;管理全市卫生事业经费。
(六)拟定全市医学人才、重点学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学科技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全市医学教育,进行医学教育质量监督、检查;制定医学科研规划,组织医疗卫生科研成果鉴定,新技术开发和学术交流;掌握直属单位医学科技发展动态。
(七)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推行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业资格认定和卫生行业人才交流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卫生执法监督和卫生行政复议;依法监督、监察、管理医疗仪器、放射、食品、职业、环境和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负责卫生许可认证工作。
(九)组织协调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实施紧急处置,负责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积极发展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负责全市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负责中医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认证、审批,核发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中医相关行业。
(十一)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劳资管理;负责全行业卫生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干部实施全面管理。
(十二)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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