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审计工作;组织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制定全市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二)向市政府报告或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
3、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以及有国有投资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4、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5、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有关部门和企业。
6、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市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9、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数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10、市直各部门、党政机关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12、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3、根据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国有投资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14、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5、对社会保障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向市长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对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习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