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主性价格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必要时拟定价格干预措施。
(二)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研究拟定本市价格改革方案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本市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目录;组织召开本市价格听证会。
(三)负责本市纳入政府管理的各项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及本市的价格监测制度;掌握国内外市场重要商品价格水平及价格动态;发布价格信息;开展成本调查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五)依法对本市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有关价格方面的举报;协调处理价格纠纷;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价格咨询、价格鉴证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等价格中介服务工作。
(七)开展价格理论研究,做好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我市煤炭价格稽查工作。
(九)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宣传和使用工作。
(十)完成上级物价部门和我市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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