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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古交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古交人民政府网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0-3-12 11:00:00  点击:次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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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古交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年三月十二日

                  

                    古交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古交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古交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

1. 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抗灾并举,把预防气象灾害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1.4.2 统一领导,密切协作。在市政府领导指挥下,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1.4.3 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建立市、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体系,按照气象灾害预案分级和事权划分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1.4.4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气象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加强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各类重大气象灾害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古交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政环卫局、市广电中心、市供电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市移动公司、市火车站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救灾工作,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定本预案启动和终止实施。

  2.2  办事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救灾物资收储、调拨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公用设施的安全度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维修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的下达。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农村公路和有关设施,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工程设施、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森林分布及火情信息,对易发生森林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管;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易因气象灾害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管。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管辖区域内有关单位清除道路积存淤泥、冰雪。

  市广电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相关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市供电局: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市安监局:负责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做好对所辖煤矿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

  山西通讯古交分公司、山西移动古交分公司:负责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电信资源;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通信线路畅通;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

  市火车站: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4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场所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设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气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对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向气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3.1.3报告内容主要是: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人民政府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共享。建设气象与广电部门间专用的资料传输通讯设施,保证预警信息及时准确的发布。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启动

  3.4.1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执行。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III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预警。

  Ⅳ级(蓝色)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极端灾害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的气象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涉及地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1)可能造成人员死亡12人或受伤10(含)~30人以下;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5000人;

  (3)因灾倒塌房屋2001000间;

  (4)对农作物产量影响严重,并造成农作物减产20%以下;

  (52个以上乡镇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仍将持续7天以上;

  (62个以上乡镇可能(或已经)造成农田、人畜缺水较严重,对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7)对交通、供水、供电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未来仍将持续;

  (8)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等。

  III级(黄色)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测预报出现暴雨、暴雪、寒潮等极端灾害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的气象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古交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II级预警:

  (1)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39人死亡;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20000人;

  (3)因灾倒塌房屋10005000间;

  (4)对3个以上乡镇交通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未来仍将持续;

  (5)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并造成农作物减产20%40%

     (65个以上乡镇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仍将持续7天以上;

     (7)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乡镇农田、人畜缺水较严重,对城市生产、生活等形成较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8)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等。

  Ⅱ级(橙色)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等极端灾害天气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并将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1)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029人;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050000人;

   (3)因灾倒塌房屋500010000间;

   (4)已经造成主要公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5)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并造成农作物减产40%60%

   (63个以上乡镇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特旱等级,且预报未来仍将持续7天以上;

   (7)可能(或已经)造成3个以上乡镇农田、人畜严重缺水,对城市生产、生活等形成严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8)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4级、三级城市内涝; 

   (9)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等。

  Ⅰ级(红色)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寒潮等极端灾害天气过程,并将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

  (1)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30人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

  (4)已经造成主要公路连续封闭8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5)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并造成农作物减产60%以上;

  (66个以上乡镇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特旱等级,且预报未来仍将持续7天以上;

  (7)可能(或已经)造成6个以上乡镇农田、人畜特别严重缺水,对全市生产、生活等形成特别严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8)预计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5级、四级城市内涝;

  (9)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将影响等。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1  应急值守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3.2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要求,开展应对处置。

  4.4 应急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6  新闻报道

  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7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6.1.2 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我市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管理,及时做好道路的清障及修复工作和救灾物资、人员及灾民的运输,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需要。

  6.2.4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6 经费保障

  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种类指示标志。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5  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防御措施的过程。

  7.1.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的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1.3干旱等级: 

  中旱: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重旱:指为土壤出现水分持续严重不足,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

  特旱:指土壤出现水分长时间严重不足,地表植物干枯、死亡。

  7.1.4 气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级:

  三级(注意级):降水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四级(预警级):降水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五级(警报级):降水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7.1.5 城市内涝分级及含义

  二级(轻度积涝):城区有微量积水,路面积水515cm之间,对交通、生产、生活影响不大。

  三级(中度积涝):城区有积水,路面积水1525cm之间,对交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行人通行困难,对生产基本无影响。

  四级(重度积涝):城区积水严重,路面积水平均≥25cm,引起交通堵塞,有工厂、民房进水现象发生,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市气象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预案的更新期限为35年。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责任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4  预案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由古交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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