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借鉴国外应急管理先进经验,增进相互之间联系与交流,加强友好合作,共同和谐发展,更好地展示我政府形象和应急工作成果,促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应急管理及涉外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主要是进行与应急管理工作有关的国际交往活动,包括“国际会议”、“考察访问”、“合作研究”、“讲学培训”等项内容。
第三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不违反中国法律,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采取分级、分专业项、分部门归口管理方法。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活动)由省应急办负责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级政府应急办和各部门(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活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应急办备案。
第五条 按照级别对等、专业类型对口的原则与外方进行交流与合作工作,原则上只与外方政府组织进行交流合作。
第六条 尊重外国官员和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热情友好,以诚相待,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第七条 举行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活动)后,所获得的资料和成果,如协议、合同、研究报告、论文、图纸、照片,归档保存;项目(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对外交流与合作经费开支,事前要制定全面的经费预算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复,批准后方可进行运做实施。
第九条 注重政治学习,与外方进行交流与合作时保持清醒头脑及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能力,在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的同时,自觉抵制外国不良因素的影响。
第十条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加强涉外保密意识,严守国家机密,正确处理友好与保密的关系,凡涉及保密事项,应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主要是进行与应急管理工作有关的国际交往活动,包括“国际会议”、“考察访问”、“合作研究”、“讲学培训”等项内容。
第三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不违反中国法律,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采取分级、分专业项、分部门归口管理方法。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活动)由省应急办负责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级政府应急办和各部门(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活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应急办备案。
第五条 按照级别对等、专业类型对口的原则与外方进行交流与合作工作,原则上只与外方政府组织进行交流合作。
第六条 尊重外国官员和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热情友好,以诚相待,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第七条 举行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活动)后,所获得的资料和成果,如协议、合同、研究报告、论文、图纸、照片,归档保存;项目(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对外交流与合作经费开支,事前要制定全面的经费预算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复,批准后方可进行运做实施。
第九条 注重政治学习,与外方进行交流与合作时保持清醒头脑及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能力,在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的同时,自觉抵制外国不良因素的影响。
第十条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加强涉外保密意识,严守国家机密,正确处理友好与保密的关系,凡涉及保密事项,应按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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