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及专家组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管理水平,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管理机制,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制度的目的是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和专家的专业特长,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应急管理决策水平和实施绩效,保障应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权威的专家队伍,其成员主要从机关(含专业厅局)、院校、科研部门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四条 省应急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和对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具体承办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专业人才和专家(以下简称为专家)人员数据库,记录专家相关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三)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指导和整理专家组制定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相关报告;
(六)及时将省应急办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要点等应急管理方面的文件送达相关专家,对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进行研究、吸纳,并及时向专家通报有关情况;
(七)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应急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或专题报告;
(八)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专家组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九)承办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从专业人才库中选评产生,按照专业区分,成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安全和综合管理6个专家组,每组由7-13人组成,设组长1名和副组长1至2名,专家组可吸收熟悉我省情况的省外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从专业人才库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紧急)专家组。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对本组专家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机制,并报省应急办。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本人愿意参加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并遵守专家组管理有关要求;
(二)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工作动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能力在某一技术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能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具有高级(副教授)职称的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获得者,国家级资历获得者。
第七条 专家聘任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专家所在单位或其本人通过所在单位向省应急办推荐或自荐。
(二)省应急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综合考虑专家组成员的专业互补等问题,提出专业人才和专家组成员推荐名单和初步审核意见,发给拟选对象《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和专家申请审批表》。
(三)本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应急办。
(四)省应急办研究复审并报省政府批准后,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五)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结束后,经省应急办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
根据工作需要,省应急办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以适时适当增补专家。
第八条 专家组主要工作范围:
(一)为我省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每名专家组成员每年至少提供1篇有关与应急管理相关的本领域的研讨性文章,用于指导我省应急管理工作;
(三)参与我省应急管理立法调研,参加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政策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
(四)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活动,编写有关宣传资料和科普知识读本;
(五)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性项目的项目评价、技术检测和成果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六)参与对突发事件影响的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提供处置措施决策建议,进行公众防护技术咨询,并对类似事件的预防提出建议报告;
(七)参与编写应急管理有关专业培训教材;
(八)完成省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工作程序: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组例会(专家研讨会),研究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听取专家有关建议。当工作需要或遇有突发事件时,随时召开专家会议;
(二)省应急办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专家携带专家证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省应急办写出书面报告;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应急管理方面任务时,需征得省应急办同意。
第十条 对专家实行专家所在单位和省应急办双重管理,以专家所在单位管理为主。应急办具体负责与专家联络工作,加强沟通,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找得到、用得着”。省政府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通过专家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如有特殊情况,省应急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省30日以上、或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省应急办备案。省应急办应视情况,及时进行专家组成员的增补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 专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旅差费,由省应急办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工作考核制度,包括对专家组的考核和专家个人的考核。对专家组的考核按照届期进行,主要考查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专家组成员个人的考核按照年度进行,主要考查专家个人在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的客观公正性、遵守纪律情况、参加活动时间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并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
第十五条 专家在受聘期间,如有以下情况,省应急办可单方解聘并通知其本人,视情况予以通报:
(一)个人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
(二)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省应急办指派任务;
(三)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导致两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
(四)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第二条 实行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制度的目的是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和专家的专业特长,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应急管理决策水平和实施绩效,保障应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权威的专家队伍,其成员主要从机关(含专业厅局)、院校、科研部门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四条 省应急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和对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具体承办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专业人才和专家(以下简称为专家)人员数据库,记录专家相关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三)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指导和整理专家组制定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相关报告;
(六)及时将省应急办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要点等应急管理方面的文件送达相关专家,对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进行研究、吸纳,并及时向专家通报有关情况;
(七)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应急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或专题报告;
(八)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专家组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九)承办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从专业人才库中选评产生,按照专业区分,成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安全和综合管理6个专家组,每组由7-13人组成,设组长1名和副组长1至2名,专家组可吸收熟悉我省情况的省外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从专业人才库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紧急)专家组。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对本组专家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机制,并报省应急办。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本人愿意参加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并遵守专家组管理有关要求;
(二)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工作动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能力在某一技术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能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五)具有高级(副教授)职称的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获得者,国家级资历获得者。
第七条 专家聘任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专家所在单位或其本人通过所在单位向省应急办推荐或自荐。
(二)省应急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综合考虑专家组成员的专业互补等问题,提出专业人才和专家组成员推荐名单和初步审核意见,发给拟选对象《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和专家申请审批表》。
(三)本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应急办。
(四)省应急办研究复审并报省政府批准后,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五)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结束后,经省应急办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
根据工作需要,省应急办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以适时适当增补专家。
第八条 专家组主要工作范围:
(一)为我省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每名专家组成员每年至少提供1篇有关与应急管理相关的本领域的研讨性文章,用于指导我省应急管理工作;
(三)参与我省应急管理立法调研,参加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政策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
(四)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活动,编写有关宣传资料和科普知识读本;
(五)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性项目的项目评价、技术检测和成果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六)参与对突发事件影响的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提供处置措施决策建议,进行公众防护技术咨询,并对类似事件的预防提出建议报告;
(七)参与编写应急管理有关专业培训教材;
(八)完成省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工作程序: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组例会(专家研讨会),研究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听取专家有关建议。当工作需要或遇有突发事件时,随时召开专家会议;
(二)省应急办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专家携带专家证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省应急办写出书面报告;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应急管理方面任务时,需征得省应急办同意。
第十条 对专家实行专家所在单位和省应急办双重管理,以专家所在单位管理为主。应急办具体负责与专家联络工作,加强沟通,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找得到、用得着”。省政府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通过专家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如有特殊情况,省应急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省30日以上、或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省应急办备案。省应急办应视情况,及时进行专家组成员的增补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 专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旅差费,由省应急办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工作考核制度,包括对专家组的考核和专家个人的考核。对专家组的考核按照届期进行,主要考查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专家组成员个人的考核按照年度进行,主要考查专家个人在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的客观公正性、遵守纪律情况、参加活动时间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并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
第十五条 专家在受聘期间,如有以下情况,省应急办可单方解聘并通知其本人,视情况予以通报:
(一)个人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
(二)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省应急办指派任务;
(三)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导致两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
(四)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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