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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处置制度


来源:古交人民政府网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09-5-5 0:59:56  点击:次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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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政发〔2006〕1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应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加强引导、注重效果,严格制度、明确职责”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新闻发布工作领导组
  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及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的新闻发布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新闻发布组、信息监控组、综合协调组、新闻中心等工作小组。领导组常设机构为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的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组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
  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设立新闻发布工作领导组。
  (二)新闻发布工作领导组职责
  1、接受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三)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省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外交部新闻中心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驻外机构通报情况,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
  4、省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港澳记者的采访及管理工作。
  (四)各工作小组职责
  1、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信息监控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综合协调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4、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按事件的分级标准分级处置。分级标准参见《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由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领导组负责。
  由省政府专项工作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由省政府专项工作机构新闻发布工作领导组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领导组负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组织管理程序、新闻发布的形式、新闻发布的内容、新闻发布的范围、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规定,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执行。 
  第七条 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第八条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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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山西省 人民政府 突发 公共事 新闻宣传 报道 处置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