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尽快制定和上报新农保国家试点县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晋人社明电〔2009〕3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级试点工作,结合我市新农保试点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的重大意义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改变“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模式,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生活,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顺民意、惠民生、促民和、深得农民拥护的一项德政工程,也将对构建和谐古交,建设新型煤化工及以工补农示范区等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实施
1、深入调研,制定方案。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制订出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点实施方案,逐级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开展多形式、全方位、覆盖范围广的新农保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通过宣传车辆、刷写墙标、悬挂条幅、举办政策业务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手段,让广大农民了解到新农保的政策内涵以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调查摸底,核实上报。按国家、省和太原市的要求在全市进行大规模的农业人口调查摸底。进村入户、核实身份、采集指纹、逐人逐户逐项登记。同时,与公安、统计、农业、计生等相关部门联系,比对、核实,做到数据真实,情况准确。
4、逐级审核,申请补贴。按要求逐级上报有关材料和报表,上报适龄农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农村居民人数等基础数据,以便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并落实到人头,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5、落实资金,足额发放。中央财政拨付基础养老金后,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就地就近提供便利服务,及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
(二)完善管理
1、加强督导、强化管理。按国家对试点工作的要求加大督导力度,深入基层指导政策落实;建立工作检查制度,督促工作进度,定期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2、制定细则,规范程序。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业务流程和经办规程、审计稽核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等配套办法,特别是要对参保缴费、待遇发放、资金拨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
3、认真总结,搞好试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调研,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积极总结并推广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提升试点质量,为进一步搞好新农保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三、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部门协调指导,市、乡、村分级负责的良性运行机制。明确分工和职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制定奖惩办法,对试点工作任务实行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经办平台建设。 一是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二是财政解决乡、村两级的农保代办人员的工作补助费用;三要配备必要的电脑、车辆等基础设备、设施;四要建设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金保工程”。
(三)落实政府补贴资金。 以“保民生”为重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安排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做好预算、分配、拨付等工作,切实保证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到位和年满60周岁农村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农保工作的宣传、调研、软件开发和设备购置等项目。
(四)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新农保基金管理上,要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出台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同时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五)加强部门沟通合作。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计生、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