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秘书处关于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审查处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规定,结合古交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设立组织议案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有关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收集、审查、处理工作。
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可以书面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有领衔代表。以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团长领衔。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名提出。
四、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召开之日起至截止时间内提出。超过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作为建议处理。
五、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应当使用大会统一印发的议案、建议专用纸,一式三份,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一事一案,建议应当一事一议。
六、议案中属于下列性质的问题,由组织议案组提出审查意见,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
1、关于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建议案;
2、关于要求部分变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建议案;
3、罢免案;
4、质询案;
5、特定问题调查案;
6、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7、其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七、对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一个以上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立为议案和列入大会议程。
八、议案中属质询性质的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参加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九、经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大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
十、代表建议按其内容由大会秘书处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办理。
1、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应认真负责,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能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及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未能办理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答复需统一使用大会印制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笺”。在答复代表之前,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代表的意见。
2、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须分别答复代表。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拖延或者自行转办。
3、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联名的每位代表。
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要视察、检查,跟踪监督。
5、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可填写代表意见反馈卡,由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征求代表意见,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6、对办理代表建议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贻误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十一、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报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机构。
十二、组织议案组在会议期间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范围的代表建议,按以下原则处理并答复。
1、所提建议,有关单位已办理或者列入计划准备办理的,说明办理情况或者预计办理情况和完成时间;
2、所提建议有关部门准备采纳的,提出具体采纳处理意见;
3、所提建议限于财力、物力和其它原因,近期内无法办理的,向代表说明情况,予以解释。
十三、大会组织议案组在办理建议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请原提议代表补充意见或说明情况。
十四、本办法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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