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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1-04-02      浏览次数:        来源: 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动公开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

1、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机构、办公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报告;

4、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公告、公示;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通过古交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对特别重要的信息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特殊需要,申请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351-5141547

联系地址:古交市青年路1号

邮政编码:030200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古交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

《申请表》请在古交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处理

古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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