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住建局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1-03-23 浏览次数: 来源: 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大 中 小 ]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古交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古交市住建局办公室主动公开古交市住建局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
1、古交市住建局组织机构、办公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古交市住建局办公室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古交市住建局工作报告;
4、古交市住建局办公室通知、公告、公示;
5、其他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古交市住建局办公室主要通过古交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古交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xgujiao.gov.cn)开设古交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古交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住建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古交市住建局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古交市住建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古交市住建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1-5819196
联系地址:古交市金牛东大街64号
邮政编码:030200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古交市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如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特殊信息,需提供该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古交市住建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古交市住建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7、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无故不提供相关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提供自身与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由办公室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委监委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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