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交市邢家社乡窑儿头村 富家洼村 杏家圪垛村整村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古交市人民政府 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4-05-23 |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开时限 |
各相关单位:
《古交市邢家社乡窑儿头村 富家洼村 杏家圪垛村整村搬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古交市邢家社乡窑儿头村 富家洼村 杏家圪垛村
整村搬迁工作方案
古交市邢家社乡康家社村的窑儿头、富家洼、杏家圪垛3个自然村为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村庄,为彻底消除采煤沉陷及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委、市政府与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及其下属杜儿坪矿、西铭矿对接协商,企业同意对上述3个自然村实施整村搬迁,现就这3个村庄整村搬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与城镇化建设、产业化发展的工作要求,以群众利益为基点,通过对具备条件的采煤沉陷区村庄实施整村搬迁,彻底解决采煤沉陷区治理遗留问题,为后续土地复垦、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等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合理合法实施整村搬迁,开展综合治理,彻底消除采煤沉陷村庄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为有序推进整村搬迁工作,成立古交市邢家社乡康家社村窑儿头村、富家洼村、杏家圪垛村整村搬迁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张 麒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单建春 副市长
成 员:程兴旺 市民政局局长
刘俏仙 市司法局局长
刘爱军 市人社局局长
闫亮平 市住建局局长
程明芳 市水务局局长
张增荣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学平 市林业局局长
阴 斌 市应急局局长
房俊连 市信访局局长
张建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振宇 国网古交市供电公司经理
李晓亮 邢家社乡党委书记
郝茂林 邢家社乡乡长
牛建平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西铭矿矿长
赵志忠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杜儿坪矿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邢家社乡,办公室主任李晓亮(兼)。
四、搬迁及补偿范围
(一)搬迁范围:邢家社乡康家社村的窑儿头村、富家洼村、杏家圪垛村3个自然村。
(二)补偿范围:村址上的建(构)筑物及地面附属物。2024年5月10日,整村搬迁工作启动之后,新建建(构)筑物和新增附属物不予补偿,并全部依法拆除。
五、补偿方式
本次整村搬迁安置全部以货币化方式进行,搬迁村庄的村民全部迁离本村范围,自行选择安置房屋,村址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全部拆除。
搬迁工作全部费用由责任煤矿企业兜底负责,主要包括搬迁村庄村民的房屋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附属物的补偿费,村集体房屋补偿费、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及垃圾清运费等,房屋面积和附属物的数量、面积等数据以第三方机构测量核实后出具的报告数据为准。
六、资金来源
根据《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文件精神,2014年以后开采形成的沉陷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相关责任企业为本次整村搬迁出资主体,具体分别为:西铭矿负责富家洼村、杏家圪垛村整村搬迁;杜儿坪矿负责窑儿头村整村搬迁。
七、补偿标准
邢家社乡康家社村窑儿头村、富家洼村、杏家圪垛村3个自然村整村搬迁补偿标准参照西北二环高速公路征拆补偿标准和古交市嘉乐泉乡嘉乐泉社区、西曲街道石炭咀社区、梭峪乡长港村、李家沟村四村整村搬迁补偿标准制定。
(一)房屋补偿办法
1.村民每户居住房屋和村集体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且享受补偿的房屋层高均应在2.2米以上。
2.房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按2600元/m2予以补偿,砖木结构按2400元/m2予以补偿,砖墙彩钢顶按2000元/m2予以补偿,彩钢房等简易用房按800元/m2 予以补偿。(注:以上房屋补偿内容已包含房屋的基础部分。)
3.窑洞补偿标准:土窑(包括窑洞口为石砌,窑身为土窑的)以套内面积计算,按砖木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平地砖(石)窑以建筑面积计算,按砖混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4.已享受过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安置政策和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安置政策的安置户,原60㎡之内的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800元/㎡补偿,砖木结构按600元/㎡补偿,砖墙彩钢顶按200元/m2补偿,其他类型房屋不再予以补偿。
5.房屋装修费用已含在房屋补偿费用内,不另作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办法
1.被搬迁村民房屋带地下室,且地下室净高不低于2.2m,按800元/m2予以补偿;净高不足2.2m的地下室,按550元/m2予以补偿。
2.合法宅基地地基(只有地基未建房的),按建筑面积400元/m2予以补偿。
3.对产权清晰明确的村民树木给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按国家林业部门标准种植的树木,按以下标准补偿:(每亩最多按667棵计算)
(1)落叶乔木(杨、柳、榆、槐等,按胸径计算)
胸径1cm≤d<3cm 5元/株
胸径3cm≤d<5cm 5元/cm
胸径5cm≤d<10cm 8元/cm
胸径d≥10cm 10元/cm
(2)常绿乔木(油松、侧柏等,按高度计算)
树高0<h<50cm 5元/株
树高50≤h<100cm 20元/株
树高100≤h<150cm 40元/株
树高150≤h<200cm 70元/株
树高h≥200cm 50元/100cm
(3)灌木(按高度计算)
1米以下20元/丛,1米以上50元/丛。
(4)果树(苹果、梨、桃、杏、核桃、柿、樱桃等,按直径计算,自然萌生的果树5元/株)
胸径1cm≤d<3cm 30元/株
胸径3cm≤d<5cm 80元/株
胸径5cm≤d<10cm 200元/株
胸径d≥10cm 500元/株
(5)油松、侧柏等苗圃(按种植时间计算)
一年生营养袋 0.2元/袋
二年生营养袋 0.4元/袋
三年生营养袋 0.6元/袋
(6)以上未涉及的苗木,根据市场行情另行确定。
未按国家林业部门标准种植的成片林,按以下标准执行:
绿篱3000元/亩;灌木树高1.5m以下5000元/亩,高1.5m以上(包括1.5m)15000元/亩;树苗胸径1—2cm,5000元/亩;未成材树胸径3—9cm,15000元/亩;成材树胸径10cm以上(包括10cm),20000元/亩;果树地3—9cm,15000元/亩,10cm以上(包括10cm)25000元/亩。
4.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如下:
贴瓷砖照壁3000元/个
不贴瓷砖照壁2000元/个
普通水井(包括旱井)3000元/眼
检查井500元/眼
沼气井(池)1000元/眼
鸡兔狗窝200元/个
地窖2000元/眼
阳台(水泥抹面)和围墙60元/m2
坝堰300元/m3
单建厕所(标准较高的户厕)800元/m2
简易厕所1000元/个
简易厨房500元/个
双开大门(有顶的)2000元/个
双开大门(无顶的)1000元/个
单开大门(有顶的)1000元/个
单开大门(无顶的)500元/个
简易棚房100元/m2
(三)搬家费及过渡费
每户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家费按1000元/户一次性补偿到位。过渡费按每户每月600元标准发放,过渡期为六个月。
(四)拆除费
房屋拆除及清运工作由邢家社乡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企业承担,费用标准由邢家社乡和责任企业协商后确定。
(五)特殊情况的补偿
1.村庄范围内如有驻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参照村集体房屋予以补偿。
2.村内的养殖场、村集体的特殊资产如深水井,桥梁、涵洞、戏台等依据第三方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六)文物保护
搬迁村庄如涉及文物保护建筑,需征求文旅部门的意见后,另行研究处置办法。
(七)宅基地
房屋及附着物货币补偿后,原宅基地手续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注销,宅基地所占土地收回村集体管理。
本标准未尽事宜,由乡、村两级会同相关责任煤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一事一议”协商后依法依规处理。
八、实施办法
(一)组织协调。市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搬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对整村搬迁补偿方案进行审议、反馈,做好政策宣传和搬迁村民的思想工作,对有关情况、数据、款项等需要公开的事项进行公示。相关资料上报古交市采煤沉陷领导组备案。
(二)安置补偿。邢家社乡、康家社村委会、搬迁的3个村民小组、房屋所有人和搬迁责任企业共同做好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认定、户数认定和补偿范围的认定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房屋及附属物等财产进行测量、核实、登记;实施拆除后,由乡镇(街道)向搬迁人支付补偿款。
(三)旧房拆除。补偿后的旧房及附属物一律拆除(树木除外),乡、村两级负责制定拆除方案,保障施工安全,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拆除后的环境治理工作。
为安全拆除搬迁村庄电力设施,保障相邻村(居)供电的电力设施正常使用,在采煤沉陷搬迁总体费用中要列支电力设备拆除专项费用,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开展电力设备的拆除和处置。由各乡镇、责任企业与产权单位国网古交市供电公司对接具体费用和处置工作。
(四)拆除后的治理与监管。采煤沉陷区整村搬迁区域,在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拆除后,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建设行为。乡镇及涉及企业共同负责日常监管,如若发现违规建设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各责任煤矿企业为土地复垦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在整村搬迁完毕后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立即实施复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复垦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乡政府负责督促检点责任企业积极推进搬迁村庄的土地复垦。
九、工作流程和时间进度
(一)发布搬迁公告
2024年5月16日前发布搬迁公告。邢家社乡负责发布搬迁公告,且从即日起村址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任何建(构)筑物;禁止培育、种植、移植任何树木、苗木;坚决禁止为增加补偿金额为目的的其他行为,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2日内对地面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影像资料的拍摄,影像资料由乡镇、村(居)、市住建局归档留存。
(二)开展宣传发动
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0日,乡、村两级察民情、汇民意,做好宣传讲解工作,广泛发动群众,为搬迁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三)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测量核实与登记
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31日,由邢家社乡牵头组织和搬迁出资企业共同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搬迁村庄内全部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测量核实与登记(签订三方协议,费用由搬迁出资企业承担),实测时应有乡、村、企、户四方在场,并在测量结果上签字确认。如有产权纠纷由乡、村负责协调解决。
(四)支付搬迁费用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邢家社乡和搬迁企业根据第三方测量结果,预算出搬迁工作费用,邢家社乡和企业建立资金共管双控账户,企业将搬迁资金一次性全部拨付到共管账户,做好下一步补偿户的拨付准备。
(五)签订搬迁协议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邢家社乡牵头组织村(居)与责任企业、村民三方签订《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补偿安置协议》。
(六)实施搬迁及拆除工作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邢家社乡、村两级负责组织实施村民房屋拆迁工作;按照“统一搬迁、统一拆除”的原则,实施拆除后,由乡镇及时向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七)完成搬迁费用的结算
搬迁工作中,企业要及时支付搬迁费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邢家社乡要和企业做好搬迁后费用的结算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坚决制止采煤沉陷区搬迁治理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对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对相关资金实行跟踪管理,严禁挤占、转移、挪用、截留补偿资金,如有违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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